第三章、組織及職員 |
第十四條 |
本會以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五條 |
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職權如下: |
|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或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八、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。 |
第十六條 |
本會置理事九人、監事三人,由會員(會員代表)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 |
|
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依序遞補,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。
理事、監事、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,依得票多寡為序,票數相同時,以抽籤定之。 |
第十七條 |
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|
一、議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二、審定會員(會員代表)之資格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四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五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六、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七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 |
第十八條 |
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,由理事互選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 |
|
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
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,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九條 |
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 |
|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三、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四、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五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 |
第二十條 |
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 |
|
註:一、監視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,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,得互選常務監事,其名額不得超過監視總額之三分之一。 |
第二十一條 |
理事、監事之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六、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註:理事、監事之任期,明定為一年、二年、三年或四年。 |
第二十二條 |
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。 |
第二十三條 |
理事、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 |
|
一、喪失會員(會員代表)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 |
第二十四條 |
本會置總幹事1人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解聘時亦同。 |
第二十五條 |
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|
第二十六條 |
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,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 |